易門縣六小線公路(四改三)項目施工監(jiān)理服務招標
澄清通知(1)
致各潛在投標人:
關于總監(jiān)理工程師無在崗要求、類似項目業(yè)績證明材料的要求做出以下澄清變更:
1.關于招標文件第35頁3.5.4條款要求:“如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駐地監(jiān)理工程師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應提供由該項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諾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span>
回復:如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駐地監(jiān)理工程師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投標人須提供書面承諾函(格式見第七章),聲明上述人員中標后能夠按時從原項目撤離并全職履行本合同義務。若未履行承諾,投標人承擔一切違約責任。
2.類似項目業(yè)績證明材料的要求:招標文件第22頁附錄2資格審查條件(業(yè)績最低要求),業(yè)績證明材料:提供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xié)議書等復印件的掃描件。第34頁3.5.2條“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址:******/BM/) 中查詢到的企業(yè)“業(yè)績信息”相關項目證明材料復印件。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無法查詢,但可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查詢的,應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查詢到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并注明查詢路徑。除網頁截圖復印件外,投標人無須再提供任何業(yè)績證明材料。
回復:經研究決定投標人提供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xié)議書復印件或網頁截圖復印件均已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規(guī)定。鑒于本次修改內容影響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現(xiàn)將開標時間(投標截止時間)按規(guī)定予以延期至2025年8月27日9:00(北京時間),其余內容不變,給各投標人帶來的不便之處,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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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易門縣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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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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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